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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正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訂定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
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正文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推廣中華民國建國歷史研究,與促進國內
外學術合作及交流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左列業務:
一、 編印有關書籍刊物。
二、 籌劃舉辦學術專題演講會、座談會及討論會
三、 推動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關和個人之合作與
   交流。
四、 獎助國內外有關學術研究,提升學術研究水
   準。
五、 策劃製作視聽影帶,推廣歷史知識與教育。
六、 接受委託規劃或辦理各項有助推廣歷史。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仟萬元整,由中國國民
黨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
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仁愛路三段五十三號七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負責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聘)。
三、業務計畫之制定、推行及管理。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五、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董事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
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
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士補足
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
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權利應受法
令、本章程及董事會決議之規範。
第九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由副董事長
代理之。
第十條 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
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除法令或本章
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使得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
  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之擬議
三、本會解散之擬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之前十日
  ,應將開會通知連同事由送達各董事,並依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會議記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
  席,惟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並應於每
  次提出委託書。
第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
意聘請之,輔助董事長、副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分組辦事;並置會務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核定後聘
任之,並報請董事會核備。其編制與執掌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
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
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 附有關憑據影本) 。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之孳息
及本會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決議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
及本會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
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
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
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清算之
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予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
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如有未盡
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財團法人中正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
人中正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廣中華民國建國歷史研究,與促進國內
外學術合作及交流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左列業務:
一、編印有關書籍刊物。
二、籌劃舉辦學術專題演講會、座談會及討論會 
  。
三、推動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關和個人之合作與 
  交流。
四、獎助國內外有關學術研究,提升學術研究水
  準。
五、策劃製作視聽影帶,推廣歷史知識與教育。
六、接受委託規劃或辦理各項有助推廣歷史研究
  之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新臺幣伍仟萬元整,由中國國民黨
捐助。本會已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得繼續接
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南路十一號七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負責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五、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
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士補足
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
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權利應受法
令、本章程及董事會決議之規範。
第九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由副董事長
代理之。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如董事長認為必
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書面請求,得召集臨
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
有規定者外,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核
准後,始得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
  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之擬議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本會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
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
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紀錄呈報該部備查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得書面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出席,惟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
出席。  
第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
意聘請之,輔助董事長、副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分組辦事;並置會務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核定後聘
任之,並報請董事會核備。其編制與執掌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
會計年度,每年二月或四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
左列事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教育部核
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孳息為原則
。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
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
  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
  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
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
金融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
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教育部核備。
第十六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
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
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清算之
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予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
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第一次修
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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