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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
人中正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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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會以推廣中華民國建國歷史研究,與促進國內
外學術合作及交流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左列業務:
一、編印有關書籍刊物。
二、籌劃舉辦學術專題演講會、座談會及討論會
。
三、推動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關和個人之合作與
交流。
四、獎助國內外有關學術研究,提升學術研究水
準。
五、策劃製作視聽影帶,推廣歷史知識與教育。
六、接受委託規劃或辦理各項有助推廣歷史研究
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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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新臺幣伍仟萬元整,由中國國民黨
捐助。本會已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得繼續接
受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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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南路十一號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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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負責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五、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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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
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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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士補足
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
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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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本會置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權利應受法
令、本章程及董事會決議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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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由副董事長
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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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如董事長認為必
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書面請求,得召集臨
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
有規定者外,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核
准後,始得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
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之擬議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本會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
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
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紀錄呈報該部備查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得書面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出席,惟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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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
意聘請之,輔助董事長、副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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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分組辦事;並置會務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核定後聘
任之,並報請董事會核備。其編制與執掌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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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
會計年度,每年二月或四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
左列事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教育部核
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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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孳息為原則
。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
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
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
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
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
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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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
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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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
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
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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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清算之
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予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
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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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第一次修
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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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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